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311号原告江苏权鑫隆纺织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金丰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利亚家纺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金四东路。法定代表人卫连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权鑫隆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利亚家纺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权鑫隆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权鑫隆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权鑫隆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权鑫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忠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顾云骕
书 记 员 夏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