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344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负责人:杨生龙。
委托代理人:邓素玲、卢子宏,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罗海清,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诉被告罗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志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慧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