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041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河县。被告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河县。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楚中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邱延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