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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42号

吕静梅申请金贵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静梅,金贵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吕静梅。

被执行人:金贵甫。吕静梅与金贵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的(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贵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吕静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贵甫,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贵甫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贵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静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贵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静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