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吕静梅。
被执行人:金贵甫。吕静梅与金贵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的(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贵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吕静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贵甫,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贵甫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贵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静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贵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静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