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刑初73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屏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怀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经营的位于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路同乐居二楼的太子炫舞酒吧内的玻璃桌子等物品,遭到客人张某丙无故打砸毁坏。被告人张某甲的妻弟张某乙、堂弟张某丁见状与张某丙及其同伴郑某乙、陈某等人扭打,被告人张某甲则从酒吧天花板上取出其在开业之初藏匿于此的关公刀,并持刀朝郑某乙、陈某、张某丙等人挥砍,砍伤郑某乙、陈某,以及随后到场的张某丙另一同伴彭某乙。打斗中,张某丁头部亦被其砍伤,晕倒在地。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乙头面部见两处裂口,伤情属轻伤二级;郑某乙右桡骨下段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张某丁右顶部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鼻骨左侧骨折伴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陈某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分别支付给被害人彭某乙、郑某乙、陈某各项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35000元、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彭某乙、郑某乙、陈某、张某丁的谅解。彭某乙、郑某乙、陈某则共同赔偿张某丁人民币10000元,取得其谅解。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郑某甲、彭某甲、吴某、兰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被害人郑某乙、陈某、彭某乙、张某丁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屏南县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太子炫舞酒吧内监控视频资料及其说明、屏南县公安局综合监控中心软件系统内的监控视频资料及其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本案系因被害人动手打砸在先,即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张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肖雅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达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