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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22执1105号

荆玉龙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122执1105号

被执行人:荆玉龙,男被执行人荆玉龙危险驾驶罪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7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荆玉龙危险驾驶罪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