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122执1105号
被执行人:荆玉龙,男被执行人荆玉龙危险驾驶罪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7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荆玉龙危险驾驶罪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