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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314号

蔡维阳与杜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维阳,杜宜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314号

原告:蔡维阳。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宜刚,个体,系明光杜氏烟酒商行业主。原告蔡维阳诉杜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根据蔡维阳提供的住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杜宜刚送达应诉材料,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电话停机,联系不上收件人被退回。因蔡维阳不同意适用公告送达并交纳公告费,本院已限期蔡维阳10日内向本院提供能够适用其他方法向杜宜刚送达的补充材料,但其在期限内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蔡维阳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其不同意适用公告送达,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维阳起诉。原告蔡维阳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志强

审 判 员  陈家燕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