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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000号

丁某某与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000号原告丁某某,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户某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