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000号原告丁某某,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户某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