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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608号

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军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军江,王军良,吴林燕,叶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08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镇东商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8779577-X。

法定代表人:徐万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江,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军良,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吴林燕,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叶芳,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军江、王军良、吴林燕、叶芳在(2016)浙0604执260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军江、王军良、吴林燕、叶芳银行存款人民币842962.4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对被执行人吴林燕、叶芳冻结、划拨的最高额为1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