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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484号

安晓萍诉齐齐哈尔市缘子汇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晓萍,齐齐哈尔市缘子汇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安晓萍,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缘子汇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晓萍与齐齐哈尔市缘子汇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晓萍依据齐劳人仲字(2016)第4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缘子汇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养老保险费1,4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晓萍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缘子汇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劳人仲字(2016)第4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