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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1524号

周建波与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建波,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524号原告周建波。被告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负责人方自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波与被告无棣县佘家镇马仓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波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周建波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明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