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沈秋霞,女,195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朱魏、张奕,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桦,男,1961年2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甫桥下塘13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曹子平。委托代理人吴爽钢(代理上述两被执行人),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秋霞与李桦、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
一、被告李桦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沈秋霞借款300万元;
二、被告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逾期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原告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36152元,减半收取180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76元,由原告沈秋霞与被告李桦、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因李桦、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沈秋霞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秋霞与被执行人李桦、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了10万元。另,本案查封了案外人羊宝云、朱卫星名下位于本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89号香城花园二区房屋(被执行人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该房屋的抵押权人),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16日届满。本案还轮候查封了案外人古建名下位于本市干将西路489号房屋(被执行人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该房屋的抵押权人),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16日届满。本案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本市金塘新村房屋,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届满。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之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瑾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爱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