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1071号

青岛市红岛经济区飞腾达酒店与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市红岛经济区飞腾达酒店,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红岛经济区飞腾达酒店,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孙西社区,组织机构代码L6653343-5。经营者李吉端,男,196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该居委会驻地,组织机构代码B6099095-8。法定代表人崔明鹏,系社区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红岛经济区飞腾达酒店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下疃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赵丕杰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祝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