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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4065号

李官定与张拥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4065号

原告:李官定。

委托代理人:张擎宇,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拥君。

原告李官定为与被告张拥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官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李官定负担。

审 判 员 周晓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