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4执22号

田继承与郝树平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继承,郝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田继承,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司机,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被执行人郝树平,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田继承申请执行郝树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巴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继承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控查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巴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海 江

代理

审判员 杨   虎

代理

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 青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