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02执664号

张春雷申请执行薛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雷,薛鹏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雷。被执行人薛鹏程。申请人张春雷申请执行薛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白民二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鹏程的银行存款189198元(其中包括执行费2698元、案件受理费3940元、公告费56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苏永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