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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7429号

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左智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智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429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三村41号4-2。法定代表人叶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玲,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勇,系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柴世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