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429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三村41号4-2。法定代表人叶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玲,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勇,系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左智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柴世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