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韭园乡人,居民,住本村。被执行人马科希,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人,住该村。被执行人苏艳,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马科希之妻。被执行人马永峰,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青云乡人,住该村。黄伟与马科希、苏艳、马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绥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马科希、苏艳分六期偿还原告黄伟借款本金300万元,即于2015年4月1日前偿还本金22.5万元;于2015年6月1日前偿还本金30万元;于2015年8月1日前偿还本金40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本金80万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偿还本金80万元;于2016年2月1日前偿还本金47.5万元。
二、由被告马科希、苏艳2016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黄伟每期所欠本金的利息(2015年1月28日起至欠款还请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三、由被告马科希、苏艳于2016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黄伟截止2015年1月27日所欠的利息52.5万元。
四、被告马永峰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因马科希、苏艳、马永峰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黄伟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执行人黄伟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执256号执行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田新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