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081号原告蒋某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