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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230号

黄梅香与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梅香,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黄梅香,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文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800.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