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黄梅香,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文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800.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