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209号
原告:戴秀英。
被告:浙江好朋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小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0400005447。
法定代表人:李传法。
委托代理人:卓茂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秀英与被告浙江好朋友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浙江好朋友鞋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309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因资金周转所需,被告浙江好朋友鞋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原告戴秀英借款1000000元、2090000元,合计3090000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为据,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好朋友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秀英借款309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86元,减半收取21693元,由被告浙江好朋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38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代理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庄祎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