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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2244号

葛汝平与炊桂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葛汝平,炊桂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2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汝平,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乐陵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炊桂香,女,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苑晓敏,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代表人侯波,总经理。

上诉人葛汝平因与被上诉人炊桂香、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上诉人葛汝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冷卓

审判员  王云春

审判员  诸葛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