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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2072号

李国涛与赵维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涛,赵维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072号原告李国涛,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赵维风,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泸县得胜镇。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国涛与被告赵维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缴纳诉讼费用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