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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1752号

原告李永福与被告白银区鑫湖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永福,白银区鑫湖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752号原告李永福。被告白银区鑫湖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福与被告白银区鑫湖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福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树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