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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9418号

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娄本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娄本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418号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伦禄,男,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娄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娄本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7月8日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经如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