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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4715号

陈东国与高志林、杨伟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东国,高志林,杨伟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715号原告陈东国,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高志林,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杨伟宝,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国与被告高志林、杨伟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东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曹淑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瀚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