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715号原告陈东国,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高志林,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杨伟宝,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国与被告高志林、杨伟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东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曹淑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瀚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