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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刑初字第00675号

郝某甲、王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当事人
郝某甲,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小刑初字第0067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甲,原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南马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文辉、杜宝宝,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原太原市南马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2016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颖超,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甲、王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文辉、杜宝宝,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颖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太原市小店区南马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郝某甲以“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在南马村承建的云顶山至晋中Ⅱ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42号铁塔要强行施工,并要给南马村停电为由,在村委会的广播喇叭上多次广播,煽动南马村村民前往42号铁塔施工现场进行围堵、阻扰,太原市小店区南马村村委会副主任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郝某甲的煽动下积极参与围堵、阻扰工地施工。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由于村民围堵、阻扰,致使该工程无法施工。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鉴定,造成“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云顶山至晋中Ⅱ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经济损失348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均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某甲辩称,其去广播站广播是为了澄清其没有收取侯某向村民谎称的给过其2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其没有要围堵工地,当时也是要协助送变电公司施工的;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郝某甲提交悔过书一份,表示其自愿认罪、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郝某甲系首要分子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郝某甲在犯罪中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起因在于42号铁塔下村民补偿款未发放到位,大量村民自发前往工地索要土地补偿款而发生。被告人郝某甲的广播行为在大量村民前往土地维权事件中原因力较小,且在5月11日之后,并无指挥他人实施围堵工地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郝某甲广播中虽将村里停电与电网公司施工相联系,但供电所短信通知停电系因欠费引起与电网公司无关,村民们继续前往工地或不从工地离开并非因郝某甲的煽动。3、被告人郝某甲自上任以来,村账务一直没有移交给新村委会,导致村里拖欠电费而停电引发群众不满,郝某甲在村民前往施工现场维权事件中原因力较小。4、电网公司在4月将补偿款发放及复垦工作交由高某甲处理的情况下还在5月与郝某甲、乡政府协商沟通,且在5月11日进场后向村民谎称补偿款已经给了村委会、郝某甲。电网公司对补偿款发放工作有重大过错,对激化矛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5、被告人郝某甲为补偿款应当由谁领取做了大量工作。6、电网公司派百余名保安进入施工场地,且侯某在工地谎称郝某甲拿了其2万元好处费激化矛盾是村民前往工地阻挠施工的原因。7、保安服务合同上的保安费用与鉴定结论总数对不上,且保安费用不能认定为正常损失。8、被告人郝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去现场是维持秩序的;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王某甲提交悔过书一份,表示其自愿认罪、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村治保主任,群众到工地聚集,其到现场观察属于正常职责,在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甲具有煽动、教唆、指使群众闹事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王某甲属于积极参加者。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关于国家征收南马村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仅有一个山西省国土厅的预审复函,故本案中土地所有权仍在南马村,村民去维权也在情理之中,施工方施工的合法性值得质疑。3、本案起因在于征地补偿纠纷和补偿款发放纠纷,关于补偿,不是建设方出面,而是施工方出面,施工方不具备补偿主体资格。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要求造成严重损失,且为直接损失,本案保安雇佣资金不应列为所造成的损失当中。5、保安合同不符合客观实际,保安合同的来源有待考究。综上,不应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时任太原市小店区南马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郝某甲以“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在南马村承建的云顶山至晋中Ⅱ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42号铁塔要强行施工,并要给南马村停电为由,在村委会的广播喇叭上多次广播,煽动南马村村民前往42号铁塔施工现场进行围堵、阻扰,时任太原市小店区南马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郝某甲的煽动下积极参与围堵、阻扰工地施工。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由于村民围堵、阻扰,致使该工程无法施工。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鉴定,造成“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云顶山至晋中Ⅱ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经济损失48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云顶山至晋中π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的报案材料证实,该公司承建的云顶山至晋中π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位于刘家堡南马村,该村的G42号组立塔施工受到阻拦6个多月。2015年5月11日施工人员再次进场施工时,又受到村民严重阻拦,村民在塔位搭起临时帐篷,每天排班轮流值守进行阻挠施工。3、证人侯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们项目部在南马村一共需要建设6个铁塔,前5个铁塔没有太大的阻碍,到了42号铁塔主塔施工时,村民就开始阻碍我们施工。我们经询问村民,他们说是占地的款没有发放到他们手中。关于线路施工占地补偿、青苗补偿、道路和树木的补偿款我们在2014年11月就以预付款的形式通过乡政府付给村里账上了。后来我向乡政府汇报村民堵工地的情况,乡政府也在做村民的工作。一直到2015年1月底,南马村新村委会主任郝某甲上任后,我们公司专门负责搞协议的渠某就和郝某甲接触,一直就谈不下来。后来我通过宋某找到郝某甲。第二天,我约郝某甲到我办公室,当天还有王乡长和郭乡长,谈的结果是原来补偿款村里还剩下18万,我们愿意在这基础上再出10万元,村里需要三天时间做好村民的工作。到了第三天我再找郝某甲时她说她不想管这件事。因为工期的原因(我们工程应该于2015年5月30日交工),我就托朋友找到南马村一个叫高某甲的人出面给我办这件事情,我们和高某甲签了一份43万元的协议,43万包括给原来没有拿到补偿的村民补偿208000元,又出了30000元的复耕补偿费,还有一部分是村里干部们招呼工地的费用,这些钱具体由高某甲操办。我在这期间还一直几次和郝某甲谈,她提出需要给村民补偿30万元,给村里20万,我问她钱往哪里汇,她说先打到她个人卡上,我提出先打30万元发给村民,再说那20万元。定下来后,我和郝某甲和村里的王书记说了这件事并说好第二天早晨开两委会定这件事。第二天,村里王书记召集支委会的人,但村委会一个人也没有来,我就到乡里和荣书记汇报这件事,后荣书记召集村两委会人员到乡政府开两委会定这件事,所有人在会议室等开会时郝某甲不知道什么时候走了,然后其余的人在乡政府开了两委会通过了这个事情,后来就再也找不到郝某甲了。说好了到5月11日工程队进场,因为一直找不到郝某甲,没法通过村里解决,我就只好让高某甲按原来我们谈好的情况把该补偿部分村民的钱发下去。到了5月11日,我们工程队早上9点多进场,过了半个小时就来了200多南马村村民堵住我们不让施工,后来每天大约有40到50人左右,在工地上搭着帐篷,轮流看着不让我们施工。我们多次报警,刘家堡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给村民做工作,但他们还是一直堵着我们的工地。这次堵工地是他们村的副村长王某甲带着他们村的治保会人员还有村里村民不让我们施工,王某甲基本上每天都在场。南马村当天停电和我们没有关系。5月11日至今,我们工地损失有29万左右。4、证人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我们公司在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南马村G42号组立塔施工工地的协调员。南马村的情况,我们公司从去年11月就通过乡政府不断和该村原村长宋某、村主任郝某戊协调,经郝某戊配合工程开工了。干到42号塔时,正好赶上村委会选举,郝某戊落选,没法管这件事,新村委会主任郝某甲上任后,我们就开始和她打交道,我和郭乡长多次找郝某甲解决工程上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我们没有办法就找到村里的高某甲来协调这件事情。我们通过高某甲按照原来郝某戊做好的补偿表准备给剩余的村民发补偿款,在高某甲给我们清理主塔余土外用时被村委会治保会的人拦住不让用土。我们就只能雇佣保安保障施工。5月11日,我们保安和工人进入工地开始施工时村里去了200多人堵住工地不让施工。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现任南马村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4月底的时候,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要对42号塔基进行施工,找到郝某甲让她承包工程施工,郝某甲拒绝了。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找到我村高某甲具体进行施工,在进场后,遭到副村长王某甲带了几个治安员的阻挠。后来施工方侯经理找到郝某甲和我进行协商,协商结果是郝某甲同意施工方施工,但由村里具体负责协调施工,村两委成员负责协调,施工方支付一些村两委的工资。我和郝某甲还商定第二天开两委会告知此事,结果第二天我和党支部的成员在大队等郝某甲半天,她也没来,并且打电话不接,后来此事不了了之。2015年5月11日,根据5月8日乡政府开两委会结果,施工方准备进场施工,郝某甲组织了500-600名村民堵了工地。乡领导通知我去现场协调,侯经理也联系我,我到现场后,村民们主要说有争议的地的补偿款为什么不补偿给村民,有的是看热闹,场面一时控制不住,施工方也无法继续进行。之后还有几个治安员在工地上搭了帐篷继续阻挠施工,一些村民也到现场继续阻挠施工。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一天上午10点左右,副村长王某甲、治安员赵某来到广播室,他们俩告诉我说村长让我广播让村民去塔基工地现场。他俩一直也说不清楚,我就让他俩给村长通电话让村长给我说,王某甲就用自己的手机打通了村长的电话,没说几句就挂了,王某甲告诉我村长在回村的路上。然后他俩就告诉我让我等着,随后他俩就到村委会的二楼上。我在广播站等了十分钟左右村长就回来了,进来以后对我说你广播吧,我就跟村长说我怕说不清楚意思,村长你广播吧。村长就在广播里开始广播,内容是:“村民们注意了,42号铁塔要强行施工,要给村里头断电、断水,为了维护你们的个人利益、切身利益、希望村民都到施工现场。”村长广播完后,为了让村民都能听到,让我多广播两回。后我广播了三次。我广播第三次时,郝某甲从她办公室来到广播室让我回家接水,我就离开了广播室,我离开之后,郝某甲又广播了几次,具体几次不知道,只是在自己的院里听到了郝某甲在广播。郝某甲和我广播的内容村民们应该听到了。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南马村从2015年2月至5月一直没有交电费,公司营业部决定要停南马村的电。我5月6日到小店公司开出停电通知书,上面通知要在2015年5月11日10时停南马村的水井、水塔、路灯、医疗站、南马小河北面的用电。拿到通知单后,我和同事高鹏到南马村找到南马村村委会主任郝某甲,当时在她家向她送达了停电通知书。我们是按照停电通知单上的时间停的电,停电前半小时我还给郝某甲打了电话。我认为我们供电所停南马村的电和42号铁塔施工没有关系。我在停电当天听见广播员广播,大概意思是42号铁塔要强行施工,要给村民停水停电,叫村民们往铁塔那边走,维护村民自己的利益。8、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现任刘家堡乡副村长。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工程补偿包括永久性占地补偿、临时性占地补偿、青苗补偿及村里协调费共计110万元,已经分几次支付给了刘家堡乡政府,乡政府也陆续全部划拨给了南马村。2014年年底,南马村村两委换届,至今没有移交财务材料。村民们本来想收回存在争议的土地,再加上国网山西送变电公司又占有部分这块地,所以就引发了村民们阻挠施工的情况。我在协调施工过程中,除了村民的阻挠外,现任村长郝某甲也在客观上给工程施工带来了阻力。2015年正月,施工方多次找到郝某甲谈继续施工的事情,包括刘家堡乡党委书记、乡长还有我在内都找过郝某甲谈过此事,郝某甲不是推脱就是原本说好的何时施工但后来以各种理由推迟。5月8日,刘家堡乡党委书记、我也在场,组织施工方侯经理、南马村村长郝某甲、村支书王某乙协调此事,商定好将村两委人员召集到乡政府开村两委会,但是村长郝某甲以生病为由离开,没有参加,没有办法会议由村支书王某乙主持,会议内容主要讨论关于施工方再出30万元左右补偿款,由村长、支书商议着补偿到位,施工方继续施工。我听说第二天侯经理一直联系郝某甲就是联系不上,后来施工方联系高某甲按照名单将补偿款发放给村民。5月11日,施工方进场准备施工,听说去了几百个村民将工地堵住不让施工。5月12日,乡里联系南马村村长郝某甲、村支书王某乙协调此事,郝某甲以在外培训为由没有回来。9、证人高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送变电公司和我签订过一份协议,给了我43万元,是送变电公司委托我来干我们村铁塔工地6座铁塔复耕、剩余土方的费用。其中20万元是送变电公司侯经理、渠经理委托我来给剩余的村民发放补偿款并恢复耕地的费用。送变电公司不委托村委会是因为村委会主任郝某甲一直不配合送变电公司铁塔工程的施工。送变电公司为了赶工期,就委托我来做这件事情。我按照原来上一届村委会的补偿名单,给名单上没有领到补偿款的村民发放了补偿款20余万元。我4月19日组织人给铁塔工地拉土方时被村治保主任王某甲领人堵住了,陆陆续续堵了好几次,一直不能正常施工。5月11日上午,送变电公司组织工人进行42号铁塔组塔工程,村民们听到村委会主任郝某甲在广播上的广播让村民到42号铁塔工地去,我也听到了。主要内容是让村民们都去铁塔工地量地、分钱,还说铁塔要强行施工,还要停村里的电,其实村里停电是因为欠了好几个月的电费,她硬把这两件事说到一起,鼓动村民去堵工地。10、证人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南马村报账员。送变电公司在南马村进行电力工程施工共给南马村补偿款、工作经费共计1139700元。其中68319元是永久和一次性占地补偿费用,都已经发放给需要占地的村民了。411381元用于支付南马村村民医疗保险等费用。110000元作为公益公积金用于村里其他开支。290000元因法院败诉被法院划走执行。还有246920元补偿款乡政府支付给了南马村,用于对被占地村民补偿。2014年年底,从托管中心提出的246920元补偿款,其中40500元补偿了部分村民,2万元结了村里浇地的款。剩余19余万元的具体明细只有宋某能弄清楚。11、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工人员。我们公司从2014年11月份参与南马村工程施工,从去年到今年一直没有完工,就是因为南马村的村民不让施工。刚开始只是来几个村民不让我们施工,我们为避免冲突就停止施工了。5月11日后,基本上每天都有100-200名村民来工地阻挠施工,5月11日当天,有个村民抢我们工人手中的工具,之后,村民们又将通往工地的路用沙土堵住,还有几个村民在塔基下面搭了帐篷。12、证人王某丙、郝某乙、常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高某乙、郝某丙、王某庚、王某辛、郝某丁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5月11日上午,王某丙等人听到郝某甲在大队广播站广播,让有地的,铁塔底下有地的村民赶紧到铁塔下去,人家要给村里停水停电,大家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之后王某丙等人就去了现场,当时有几百号人未在铁塔下面不让工人施工。王某己等人后来还去过两三次。13、证人董某甲、字任锁、董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5月11日早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工人员董某甲等人到南马村42号铁塔准备施工,被村民阻拦不让施工。14、接处警、值班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刘家堡派出所接警出警的情况。15、会议记录证实,2015年5月8日,由王某乙主持在乡书记办公室召开两委会讨论塔基工程开工的事实。16、限制、中断供电通知书证实,郝某甲于2015年5月6日收到停电通知的事实。17、照片证实了施工现场的情况。18、鉴定结论书证实,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云顶山至晋中π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42号铁塔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保安人员费用300000元、260吨吊车费用48000元。19、永久占地补偿协议、临时占地补偿协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帐证材料证实,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南马村村民委员会、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人民政府与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云顶山至晋中π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签订占地补偿协议,及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南马村村民委员会收取刘家堡乡政府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云顶山至晋中Ⅱ入龙城(太原南)500KV线路工程塔基占地经济补偿款的事实。20、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太原龙城(太原南)500千伏输电线路(塔基)工程用地预审的复函、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龙城(太原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太原南500KV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汾东商务区开发建设项目四条道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关于云顶山---晋中π入龙城500KV线路工程开工有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500KV云顶山---晋中π入龙城变配套工程是“十二五”期间山西省2014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涉及刘家堡乡沿线村镇;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说明电网工程建设建设用地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的相关标准,并督促相关部门指定统一征地和临时占地补偿标准,加快土地相关手续办理。21、民事判决书及结案证明证实,在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南马村村民委员会在与吴拉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判决由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南马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吴拉全工程款743856元及利息,并已执行970981元的事实。22、被告人郝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我自2015年1月至今任南马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5月11日我在广播室广播过让村民们都去铁塔工地的广播,我自己连续播了好几遍,广播的内容是:全体村民注意了,42号铁塔施工了,还要给咱们村里停水停电,村委会至今未签合同,没有领到补偿款,大家都到铁塔工地去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因为我们村里没有拿到侯经理承诺的对42号铁塔的追加补偿款,当天他们又要准备开工,我还听说送变电工程部的侯经理在现场说给过我20000元钱,他们还把补偿村民的事情交给高某甲来做,我一着急就在广播上那样广播了。2015年5月11日,我们南马村当天多少人去了42号铁塔施工工地去围堵工地我不清楚,我广播完就到楼上去了。5月12日到15日上午我在南内环经济管理学院参加省里组织的学习培训。乡里荣书记打电话让我回来做堵工地村民的工作,我说我在外面开会,晚上也回不去,荣书记说要开村两委会解决这件事,我说让把土地补偿款给解决了,让支部来解决这件事情,我这中间没有回来过村里。15日以后我多次去过乡里、区里让给解决我们村铁塔占地补偿款的事情,然后我们好做村民的工作,所以我不知道每天多少人在堵铁塔工地。导致村民们围堵铁塔工地和我5月11日的广播有关系,但不光因为我,还有书记王某乙在5月12日或者13日到铁塔下面村民们搭的帐篷内向村民说,有人贴了他的大字报说他贪污了110万元,他要查清这110万元,他也支持村民堵工地,高某甲领上补偿款并发放等原因。电管站的张某乙到我家给我送达过停电通知书,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还在上面签了字把停电通知书留下了,我收到停电通知书后没有将停电的事情和别人说过。关于堵工地的这件事情,因为铁塔施工的工程送变电公司交给高某甲来做了,我安排过治保会的人阻止高某甲的人施工,因为施工方找了村委会后,又找了高某甲做了这个事情,我就觉得应该村委会来做这个工程,就让治保会的人堵住高某甲他们的车辆,还有我和高某甲竞争过村委会主任也是一个原因,即使他要干也应该和我打个招呼。后来在5月11日发生围堵施工方42号塔施工后,我安排王某甲带治保会人员让施工队找村委会,让把补偿款给老百姓,让他们停工,给了补偿款就动工,另外再维护不要发生其他的事情。送变电公司关于承建39号到43号铁塔工程的相关补偿款不欠村里的,后来高某甲又补偿部分占地村民的款项其实是送变电公司又额外多出的一份补偿款。5月21日我听了小店区委主任的话,回去村里给我哥打电话让他们告诉村民不用再去工地,我给治安队也打了电话让他们不要再去工地,正好小金也生病在家,人们就散开了。接着又有村民找我说我不管他们了,不给他们要钱了,我就想去工地疏散村民和他们说清楚情况,再把他们叫到村委会让他们以后不要再堵工地了。23、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份,郝某甲通知我和其他治安员到电塔下面估算电塔临时占地复垦费用及两个电塔下面占地村民补偿需要多少钱,乡政府郭某副乡长、项目部渠经理在场。我看了一下告诉她就几万元,之后,郭乡长、渠经理和我们一起回大队协商,项目部的意思是电塔临时占地的工程和两个电塔下面占地村民补偿工作由村委会负责组织,让郝某甲做个预算。后来,郝某甲听说项目部侯经理给了高某甲40万元,她就把我和四个治安员叫到一起,大概意思是说:要我们村委会是干嘛的,这工程竟然让个人干了,你们几个盯着点工地,不要让他们施工,让他们负责人和我谈。郝某甲还是想把这件事揽回来,多要些钱,这样村里能有活动经费,听她的意思是想要60万。我带上四个治安员去了电塔工地,到工地后,我们看到高某甲安排的人正在操作挖机和土方车进行复垦工作,我们过去告诉他们不要干了,他们就问为什么,我告诉他们村长郝某甲说了不让你们干,让你们停了,一会儿郝某甲要来工地向你们说明情况。后来他们就停了。过了几天有个晚上,我去郝某甲家,渠经理和另外一个人,还有很多村民也在场,还是谈电塔工程施工的事情。渠经理答应项目部给40万,郝某甲想要60万,还有村民起哄要80万,我听了一会就走了,这次也没有谈成。又过了几天,项目部侯经理和郝某甲、王某乙还谈过,谈多少钱我不清楚。之后的几天,郝某甲唆使“小毛”、“小金”、“铁虎儿”在村里挑唆村民说项目部去年给了村里110多万元不知道钱花哪里了,还没有给被占地村民补偿款,就不要让他们施工。2015年5月11日上午9点多,郝某甲给我打电话说10点停电呀,项目部施工的过来了,你通知广播员明岗在广播里告诉村民让电塔底下有地的村民都到电塔那里。我到大队广播室后觉得这事闹的太大,就给郝某甲打电话说这可不是小事,通知村民去可能闹麻烦,她说不用说了,我快到大队了。村长郝某甲在村广播上喊:“村里头没电没水了,安电塔的下来了,电塔底下有地的去施工现场。”郝某甲的意思是村里停电停水的事都是被安电塔的人使得坏,咱们就得逼住安电塔的,让安电塔的出钱或者是把安电塔的给村里支付的赔偿金公开。郝某甲广播了有3次。村民们听到广播内容后,全村大概去了几百人,围到安电塔的施工现场,让工人们停下来,不让工人们干活。郝某甲还安排我带上治安员去电塔下面让施工方停工,我到工地后,带上治保人员向施工方说让他们停工,有什么事情让负责人找村长郝某甲谈并维持现场秩序。村民阻挠电塔施工时,村里带头的主要就是“小毛”、“小金”、“铁虎儿”。他们在现场给村民说,铁塔的施工方没给村里钱,村里就交不起电费和税费,所以供电局才将村里的集体用电和用水给停了。实际上,村里已经4个月没有交电费了,村里早就知道这个事情,郝某甲上任村长后,村里的账务一直没有交接,她手上没有钱就想问铁塔施工方要点钱,就让她手底下的几个人给村民们说铁塔施工方一直没有给村里钱,必须问铁塔施工方要钱才行。2015年5月11日至今,郝某甲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让我安排治保上的人到铁塔施工现场不让工人们干活,因为她是村长,我得听她的,就安排治保上的人去了。乡政府在村里贴过相关通知,告知过阻挠铁塔施工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让我们阻挠施工,也有人把通知带过工地施工。2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王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郝某甲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纠集本村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甲在犯罪中积极参与,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郝某甲、王某甲在判决宣告前能够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期间供述自己去工地是受郝某甲安排不让工地施工,其供述可以与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及施工方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郝某甲、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保安费用不能认定为正常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其他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任宝中

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丹丹暴雨璐第19页共20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