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4886、4887、4889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黄月琴,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之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2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73627714-1。法定代表人张桂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鹏,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向晖诉被告深圳之窗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之窗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月琴,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斌、郑伟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自由摄影师,曾经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的摄影作品,投入近百万,建立过图库素材网站,并拥有两位摄友的部分摄影图片著作权。原告近日发现被告在自己的网站《深窗网》(http://www.shenchuang.com)栏目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且作品未署名。原告拥有著作权的这些作品分散于全国各地,原告为拍摄、制作这些作品付出了很高成本。被告使用原告的图片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给原作者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
被告:
一、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
二、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被告自己的网站深窗网www.shenchuang.com首页明显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三、各案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3000元;四、各案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
五、各案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上述合计各案各为人民币6700元;
六、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原告著作权不真实。原告主张图片中有几张图片,被告使用均早于原告著作权登记证记载的最初发表时间。被告所使用涉案照片与原告创作无关。原告涉嫌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二、被告是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属于合理使用。如涉案图片确实是原告作品,被告愿意承担署名责任和赔礼道歉,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所谓作品如清华大学门、火龙果均是简单的建筑物或静物复制,并无创造性劳动,价值不大。原告主张赔偿过高,超过其拍摄成本及使用价值。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湖南省版权局对《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进行作品登记,并颁发登记号为湘作登字18-2015-G-1293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作者为原告李向晖、田永军、王学典,著作权人为原告李向晖,首次发布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24日,中国华侨出版社出具《出版证明》,内容为:“《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电子出版物,经我社审核,为我社正式出版物。出版号:ISBN978-7-89422-401-9”。该出版物“内容介绍”显示:“本套图库图片拍摄者为李向晖、田永军、王学典三位摄影师,著作权为李向晖独家永久拥有”。2016年1月26日,根据原告李向晖的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2016)保古证民字第0336号、第033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录了公证处工作人员如下操作过程:1、在IE8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city.shenchuang.com/guonei/20150420/173393.shtml”,对页面进行截图保存;2、在IE8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city.shenchuang.com/guonei/20150420/173237.shtml”,对页面进行截图保存;3、在IE8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city.shenchuang.com/city/20150323/163135.shtml”,对页面进行截图保存;4、在IE8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travel.shenchuang.com/zhoubian/20150319/162196.shtml”,对页面进行截图保存;5、在IE8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m.shenchuang.com/show/20150319/162196.shtml”,对页面进行截图保存;6、在IE8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travel.shenchuang.com/travel./20150430/177820.shtml”,对页面进行截图保存;7、在IE8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city.shenchuang.com/guonei/20150824/231532.shtml”,对页面进行截图保存;8、在IE8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city.shenchuang.com/szms/20150720/212384.shtml”,对页面进行截图保存;9、在IE8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m.shenchuang.com/show/20150722/212955_2.shtml”,对页面进行截图保存。上述两《公证书》除公证涉案图片外,还有多张其他图片保全公证。经比对,上述网页截图中有9张图片与《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展示的图片具有同一性,分别是:1、“北京石景山游乐园82”,编号dvd1,刊载于2015年4月20日《北京最后一座摩天轮月底停运〈未来警察〉曾取景于此》;2、“华中科技大学IMG_0731.jpg”,编号dvd1,刊载于2015年4月20日《中国9所最低调大学名单公布网友:万万没想到》;3、“故宫太和门8”,编号dvd1,刊载于2015年4月30日《不想变人肉馅饼?五一千万别去这十个坑爹景点!》;4、“火龙果DSC_1110.jpg”,编号dvd3,刊载于2015年7月22日《夏季水果有哪些其中4种有效抗老解便秘》;5、“清华大学西门-4.jpg”,编号dvd1,刊载于2015年8月24日《高校富豪榜出炉211、985是“土豪”》;6、“紫薯DSC_1676.jpg”,编号dvd3,刊载于2015年3月23日《紫色蔬菜:紫色蔬果营养价值都在哪?》;7、“珠江IMG_2713.jpg”,编号dvd1,刊载于2015年7月20日《广东省全年用水量逐渐减少重要饮用水质全部达Ⅲ类》;8、“丹霞山IMG_2207jpg”、“丹霞山IMG_2218jpg”,编号dvd1,刊载于2015年3月19日《韶关丹霞山韶关丹霞山景点介绍》。庭审中,被告确认其系域名为shenchuang.com、网站名称为深窗网的网站的主办单位又查,原告提供公证费发票两张,以证明其为该系列案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根据该发票记载,原告支付公证费各人民币700元,共计人民币1400元。以上事实,有(2016)保古证民字第0336号、第0337号公证书《公证书》、《出版证明》、《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网页打印件、情况说明、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2、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现围绕焦点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权属的证据。本案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李向晖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二、关于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其主办的名为shenchuang.com、网站名称为深窗网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的摄影作品。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火龙果DSC_1110.jpg”、“清华大学西门-4.jpg”、“珠江IMG_2713.jpg”图片的合法来源,鉴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已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被告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了上述三张图片,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侵权的三张图片,原告要求被告各案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综合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各案赔偿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的诉求,考虑到原告的必要费用支出,结合其提交的发票,本院酌定各案合理费用支出1000元,对其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名誉因此受损,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之窗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李向晖的摄影作品“火龙果DSC_1110.jpg”、“清华大学西门-4.jpg”、“珠江IMG_2713.jpg”;
二、被告深圳之窗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各赔偿原告李向晖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合计为人民币9000元;
三、被告深圳之窗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各赔偿原告李向晖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合计为人民币3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向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25元,均由被告深圳之窗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娟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叶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