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134号
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11层1号。
主要
负责人:乐荣军。
委托代理人:遇晓璟,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磊,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北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燕。
被
申请人:王湘辉。
被
申请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802、8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湘辉。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湘辉、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湘辉、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64201000000030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湘辉、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审判员 周伶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