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275号申请人字某,男,1955年6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受害人字某某5之夫。申请人字某某1,女,1934年1月20日生,彝族,文盲,农民,系受害人字某某5之母。申请人字某某2,女,1975年5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受害人字某某5长女。申请人字某某3,男,1979年6月2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受害人字某某5长子。申请人字某某4,女,1982年4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受害人字某某5次女。被执行人杨某,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关于字某、字某某1、字某某2、字某某3、字某某4与杨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弥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字某、字某某1、字某某2、字某某3、字某某4于2007年1月10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为9076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经过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于2016年7月8日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6)弥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正东
审判员 刘忠德
审判员 张顺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华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