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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第13301号

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妙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妙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字第13301号 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庄鸿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婧沄,女,汉族,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花清华,女,汉族,住址四川省宁南县,该司员工。 被告张妙生,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15元,保全费51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