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字第13301号 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庄鸿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婧沄,女,汉族,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花清华,女,汉族,住址四川省宁南县,该司员工。 被告张妙生,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15元,保全费51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