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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刑初353号

谭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35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湖南飞翔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于2015年7月,租赁长沙市岳麓区裕民小区5栋1楼经营一无名电游室,并摆放有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的“无名”捕鱼机2台,同时聘请隋志雄在该电游室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收银、记账。2015年8月21日23时许,公安民警对该电游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名”捕鱼机2台,并将被告人谭某传唤到案。以上捕鱼机经鉴定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谭某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认罪态度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谭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无名”捕鱼机2台,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