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2民初627号原告庐山区百顺钢管扣件租赁部,地址九江市庐山区九江市万众新型建材厂内。经营者田定明,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吴桀,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392号君嘉广场1号楼第六层。法定代表人魏德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庐山区百顺钢管扣件租赁部诉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山区百顺钢管扣件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3213元,由原告庐山区百顺钢管扣件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桂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