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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502民初2080号

谷长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谷长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5**民初2080号原告谷长连,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法定代表人杨兴甫,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筑波,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原告谷长连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长连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长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长连承担。

审 判 长  张金强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