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721号原告朱书平,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威,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书平与被告李永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书平于2016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永威的豫Q×××××号轻型普通客车(价值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永威的豫Q×××××号轻型普通客车(价值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莹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