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成,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泸县嘉明镇。被执行人泸县龙族饭店,住所地泸县福集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郑如兵。李光成申请执行泸县龙族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光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泸县龙族饭店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郑红英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郑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