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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638号

李光成与龙族饭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成,泸县龙族饭店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成,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泸县嘉明镇。被执行人泸县龙族饭店,住所地泸县福集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郑如兵。李光成申请执行泸县龙族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光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泸县龙族饭店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郑红英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郑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