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2628号原告林建明,男,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王琦。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兴发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明与被告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兴发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明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兴发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明撤回对被告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兴发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建明负担。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方怡青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