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民特36号

魏君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魏绍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魏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民特36号

申请人:魏君,女,1970年1月22日生。申请人魏君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魏绍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

申请人:魏绍武,男,1941年3月26日生。被申请人魏绍武与申请人魏君系父女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目前因患老年痴呆,导致其神智不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思维和行使自己的权利。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之子魏林作为代理人到庭,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申请人魏君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因患老年痴呆,言语表达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目前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的后果,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魏绍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魏君为魏绍武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扣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