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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212号

王桂萍、林男男与李金鑫、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萍,李金鑫,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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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萍,女,1973年4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林男男,女,1992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李金鑫,男,1977年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李海,职务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桂萍、林男男与被执行人李金鑫、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六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扣划至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世君

审判员  姜凤祥代理���判员贾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