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吴灿阳,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蔡经,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良琨,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彩虹,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灿阳与被执行人蔡良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4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参与分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的拍卖款,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12750元。本院另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蔡良琨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住宅的产权过户、抵押等手续的办理,该房产由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中。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48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熊XX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