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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19、220-1号

张保智与张光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保智,张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19、220-1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张光辉,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张保智与张光辉合同纠纷二案中,因查封被执行人张光辉的财产暂时无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张保智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张光辉的财产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保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到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伟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