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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2民初696号

钱秋林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李洪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秋林,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李洪,谢芝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2民初696号

原告:钱秋林,浙江省绍兴市人,现住该市。

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143。

负责人:张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洪,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该市。

被告:谢芝奎,1962年10月10日,安徽省阜阳县人,现住察布查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秋林诉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李洪、谢芝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秋林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钱秋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齐立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