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612号原告谭某。被告倪某,现在泰安监狱服刑。被告冯某,系第一被告之妻。被告姚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圣贤
人民陪审员 刘传元
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毕研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