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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612号

谭洪云与倪军培、冯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某,倪某,冯某,姚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612号原告谭某。被告倪某,现在泰安监狱服刑。被告冯某,系第一被告之妻。被告姚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圣贤

人民陪审员  刘传元

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毕研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