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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第85号

XX与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黄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第85号申请执行人XX,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金龙,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照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金龙偿还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7元,由黄金龙负担。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607元(借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黄金龙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XX6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执行费659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金龙与申请执行人XX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黄金龙先给付XX6000元(已履行),余款54607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给付完毕,如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则其他部分XX自愿放弃;如果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可按原裁判文书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黄金龙达成和解协议,一时不能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等协助单位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黄金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潘惠慈

审 判 员  陈金平

代理

审判员  高沿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