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986号
原告:王培,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佩,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永祖,男,193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陈丽明,女,193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王培与被告邱永祖、陈丽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徐林
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
人民陪审员 任 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