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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3986号

王培与邱永祖、陈丽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培,邱永祖,陈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986号

原告:王培,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佩,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永祖,男,193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陈丽明,女,193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王培与被告邱永祖、陈丽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徐林

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

人民陪审员  任 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