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2民初1470号

许克丽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来安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许克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来安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470号

原告:许克丽,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来安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负责人:余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克丽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来安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克丽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克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克丽负担。

审 判 员  何 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吴海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