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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8179号

遵化市石门镇义井铺村村民委员会与郑会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遵化市石门镇义井铺村村民委员会,郑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179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石门镇义井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化市石门镇义井铺村。

法定代表人:兰超海,该村村主任。

被执行人:郑会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遵化市石门镇义井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郑会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民初字第45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级执行。被执行人郑会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承包费6300元,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4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宝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