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4099966D(1/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代表人:楼伟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莹磊,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郑,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20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郑的银行存款、收入347069.5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瑞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