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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2978号

连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97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连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民初2978号

原告:连某,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

被告:姚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现于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原告连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雪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因在服刑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均能相亲相爱,自2014年12月23日起,被告再次触犯国家法律,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个月,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原告的婚姻感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双方无子女需要抚养,亦无任何财产需要分割。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姚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被其所在工厂外派至看守所验收货物,与正在花都看守所服刑的被告相识,2010年12月,被告刑满出狱之后,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前往增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6月19日,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并于2015年9月17日被投送至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了解较为充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双方均应珍惜。虽然被告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但鉴于被告对婚姻关系未提出任何明确答辩意见,待被告出狱之后,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其次,原、被告之所以出现感情危机并非因彼此感情不合,而是被告被判处刑罚这一客观原因所致,因此,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同时,期望被告出狱之后多作反思、检讨,切记改过自新,对原告多关心、体贴,弥补多年来在家庭角色中的缺位。原告若能再次给予被告宽容和谅解,相信双方是可以建设一个美满家庭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连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连某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院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雪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衡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