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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218号

杨欣俊与上海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欣俊,上海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杨欣俊,男,195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上海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驻马店市解放路置地新天地1号楼417室,组织机构代码583497193。负责人李建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建勋同意执行其在新蔡县化庄乡裕馨社区C区所有的房屋(西起第4套)为被执行人上海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勋在新蔡县化庄乡裕馨社区C区所有的房屋(西起第4套)。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王长征

审判员  张洪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